“权宜之计”或正在消耗出租车市场的一股制衡力量

  近日“方圆出租观察”发表出租市场解释系列考察文章,就出租车市场的结构与制衡力量、移动互联网平台的出租车价格形成机制、巡游车生态、网约车聚合平台的“焦虑”等问题展开讨论,引发业界关注,以下文章为其系列稿件的第10期,全文摘录,以饲读者。

  出租车市场已经错失了几股制衡力量

  首先是在网约车进入市场之初,因忌惮市场化“高频”,不敢对单个网约车平台的最高市场份额进行限制,没能对网约车头部平台之间的并购进行 制止,导致寡头垄断结构出现 网约车市场失去了内部力量制衡。其次是对网约车发展缺乏前瞻预判和监管机制落实不到位,叠加巡游车经营者竞争力羸弱,导致巡游车行业的大面积垮塌 出租车市场失去内部力量制衡。于是,只好将目光转向国家层面的反垄断。

  聚合模式及网约车聚合平台的出现,给制衡力量的形成带来了一股清风

  据报道,自2022年7月有统计数据以来,聚合平台订单量“占比”一直保持在20%以上,且稳步上升。2023年7月订单量“占比”为28.26%,之前的5月、6月均达28.57%,逼近30%!网约车市场的制衡力量悄然升起,促发了网约车头部平台的危机意识 其他网约车平台则时有骚动,声音很杂。

  有些问题的责任不只在网约车聚合平台一方

  现实中,网约车市场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譬如一,经营者责任得不到全面、有效落实。聚合平台的出现,网约车市场的责任链由“网约车平台——(车辆租赁公司)——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拉长到“聚合平台——网约车平台——(车辆租赁公司)——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责任关系进一步松散,而且对聚合平台是否是承运人的定性出现较大分歧。

  在面对乘客投诉、维权、安全事故、纠纷等问题时,由于聚合平台与网约车运营商之间责任边界没有完全厘清,较难抓准行政指令可以“直达”的经营主体,收到“令必行,禁必止”的效果。尤其是在纵向为主、横向脆弱的监管体系下,主管部门缺失直接“抓手”(尽管建立了多部门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但很难发挥常态化作用),出现监管漏缝与监管不到位,导致责任链上各方时不时“甩锅”。诚然,“甩锅”是不被允许的,但也不能简单地怪罪聚合平台一方。更需要的是监管体制的适应性调整,而非抓住一个“大头”按住了事。

  譬如二,中小网约车平台的“低质量”发展。一些地方性小平台在拿到相关许可后并不自己经营,而是将资质租出去做起了“包租公”;推出所谓上班模式、保底模式等将驾驶员诱进网约车行业,赚取车辆押金与服务费,用沉没成本捆住,引发不稳定风险 ;以便宜的租金为噱头将没有运营资质的车辆租给驾驶员;还有它们的地方分公司根本不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所要求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等。

  有舆论将这些乱象归罪于聚合平台对入驻平台管束不够。诚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及市场环境,多边平台对于入驻的经营主体会有多种选择,有的注重品牌上档次,有的注重入驻率谋规模,但都是平台的经营行为,只要不抵触现行的法律法规,就不应该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对其提出更多要求。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上述乱象的责任主要不在聚合平台,而在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上。对聚合平台寄予厚望,不能理所当然地视为是它的责任。

“权宜之计”或正在消耗出租车市场的一股制衡力量

  譬如三,平台上车辆和驾驶员的合规率还不是很高。从责任链讲,网约车平台应该对此负“首收”的直接责任,聚合平台负延伸的间接责任,更多是个连带责任。

  在汽车运输领域,非法营运长期存在,有时还很猖獗,一直是行业管理的心病。一些地方的“新政”将聚合平台与网约车平台并列在一起,存在将聚合平台前推以实施“首问责任、首管责任 ”的隐含。事实上,在网约车市场,车辆和驾驶员是网约车平台收罗来的,与聚合平台只是间接关系,合规率低的“源”主要在制度设计及监管不到位,“泉”在网约车平台,聚合平台只是“池塘”而已

  此举有将水质归咎于“池塘”的意味,于监管着实“简单、有效”,“一网打尽”,但对聚合平台却不甚公平,需要聚合平台把一些管理工作穿透到网约车平台,尤其是中小平台,似有监管部门将对网约车平台的部分监管工作“降大任”于聚合平台的安排,不仅陡增其管理成本,而且客观上还纵容了中小平台的不作为。

  譬如四,网约车价格引致诸多质疑。理论上,聚合模式可以更有效地匹配用户、驾驶员、平台之间的关系,提高效率,但由于多数乘客首选低价,导致网约车平台在聚合模式下的“价格战”。网约车平台必然要将部分降价损失转移,导致驾驶员收入下降 ,但没能逼退“过剩”的驾驶员,形成逆循环,产生新平衡。 最终,在多因素催化下,网约车行业相关各方卷成了“一团麻”。

  然而,被社会津津乐道的正是在聚合平台上一键叫车、全网比价,让乘客打车出行更快、更省;它改变了“一家独大的垄断格局,让网约车之间有了竞争,消费者得到了更多实惠”。聚合模式只能将一众网约车平台展示在一起,同台竞技,提供多种比选方案,以迎合各型消费者的意愿。然而,在大多数乘客不选时间最快、服务最好,而是价格最低的市场,“价格战”不可避免。

  本质上,聚合平台只是头部网约车平台流量上的对手,在定价、服务和福利等方面,跟头部网约车平台对垒的还是中小网约车平台。同样,劳动就业本是市场机制可以普遍发挥作用的领域,但是在经济复苏乏力、失业率高企的环境中,失灵了。 显然,这些也不能简单地“归罪”于聚合平台,因为它担当不起。

  譬如五,聚合平台的“不当利得”。有舆论认为聚合平台不具体提供服务,服务都是第三方提供的,它只是凭借“流量”获利,经营中“出了事”就应该负责。显然,这简单粗暴了。

  首先,这里暗藏着狭隘的资源观。“流量”是现代经济中十分重要的资源,在许多领域甚至已经明码标价,所以聚合平台是有大量投入的。

  其次,一个企业采用什么样的经营模式,是重资产还是轻资产,是实体还是虚拟,获利艰难还是轻松等,只要不违 法,就不应该对其愤愤不平。如果真的出现了不公平,应该做的是调整法律关系,而不是直接行政干预。

  再次,在整个经营链中,该谁的责任就是谁的,需要厘清,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抓到谁就是谁。

  权利与义务对等似乎没有被重视

  一方面,明确要求聚合平台履行“三检”责任,似有扩大聚合平台的资质审查范围及义务,甚至要求其承担承运人责任,浸润入驻平台,尤其是其中的中小平台;另一方面则规定它不得干预入驻平台的价格行为,不得直接开展供需匹配、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不得对网约车运营商、驾驶员直接判罚,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怎么看,都有一种“有责无权”的感觉,对聚合平台并不友好。

  制衡力量客观上可能被伤及

  政策要求:加强对网约车聚合平台经营行为的监督指导,督促网约车聚合平台对相关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核验责任,不得接入未在当地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均应办理相应网约车许可。完全正确,但由于对“核验责任”缺少明确,包括必要的政策解读,已经引发“各取所需”的理解,一些地方明显收紧了对聚合平台的监管,甚至出现“责任转嫁”。这类“权宜之计”的处理,将大大增加聚合平台的营运成本,限制其进一步发展。此消彼长,极有可能导致网约车市场这一制衡力量的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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