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陕煤Y3 (188676):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2023年付息公告

原标题:21陕煤Y3 :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2023年付息公告

21陕煤Y3 (188676):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2023年付息公告

债券代码:188676.SH 债券简称:21陕煤Y3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
券(第三期)202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3年8月25日
? 债券付息日:2023年8月28日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
司债券(第三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3年8月28
日开始支付自2022年8月27日至2023年8月26日期间的利
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公开
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
2、债券简称:21陕煤Y3
3、债券代码:188676.SH
4、发行人: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20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3年,以每3个计息年
度为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
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3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
本期债券
7、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当期票面利率为3.85%,以每3个计
息年度为 1个周期,本期债券在首个周期内票面利率固定不变。

若发行人在周期末选择续期,后续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
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300个基点
8、发行人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以每3个计息年度为1个
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1个
周期(即延长3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

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 30个交易日,在
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9、递延支付利息权: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递延支付利息权,
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
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
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
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
为。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应在付息日前 10个交易日
披露《递延支付利息公告》。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
利率计算复息。在下个利息支付日,若发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
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复息将加入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
及其孳息中继续计算利息
10、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
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
其孳息:(1)向股东分配利润(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除外);
(2)减少注册资本。债券存续期内如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发行
人应当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11、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
息权,则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
有下列行为:(1)向股东分配利润(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除
外);(2)减少注册资本。债券存续期内如发生利息递延下的限
制事项,发行人应当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12、偿付顺序: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发
行人普通债务
13、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1)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的改变或修正而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
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
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
时提供以下文件:
1)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
明上述发行人不可避免的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
2)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提供的关于发行人因法律法
规的改变而缴纳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
期。

发行人有权在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
个付息日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
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
前 20个交易日公告(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日
距付息日少于 20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
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2)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
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和《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
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等规定,发行人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

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发
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时,发行人有权对本
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
时提供以下文件:
1)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
明发行人符合提前赎回条件;
2)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于会计准则改变而影响公司相
关会计条例的情况说明,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
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 20个交
易日公告(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距年度末少于 20个交易日
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
可撤销。

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
息(如有)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
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
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
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存续。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
期债券
14、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和《金融负债
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等规定,发行人将本期
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
15、起息日:2021年8月27日
16、付息日: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本
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每年的8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
息);在发行人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付息日以发行人
公告的递延支付利息公告为准(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
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
不另计利息)
17、到期日:在发行人不行使续期选择权的情况下,本期债
券的到期日为2024年8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在发行人行使续期选择权的情况下,到期日以发行人公告为准
18、兑付日:若在本期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发
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
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
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9、税务提示:根据《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投资者投资本期债
券的利息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
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发行人支付本期债券的利
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除企业所得税外,根据国家
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人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其
他税款由投资人承担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2年8月27日至2023年8月26
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
为 3.85%,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 1,000元,派发利息为 38.5元
(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3年8月25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
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3年8月28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
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
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
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
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
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
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
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
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2021年 10月27日,国务院常委会议决定,决定延长境外
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对外开放和吸引外
资。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货券市场取得的货券利息收入免
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
即 2025年底。非居民企业税收情况后续依据财政部最新政策执
行。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基地东长安街636号
联系人:范文
联系电话:029-82260832
2、受托管理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联系人:李航、谢智星、代卓君
联系电话:010-5761590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587

特此公告。



文章声明:以上内容除非注明,否则均为互联网收集整理内容,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如有不实之处,请联系管理员进行处理。

相关阅读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