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体科技(603679):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原标题:华体科技: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华体科技(603679):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2 债券代码:113574 债券简称:华体转债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3年12月4日,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最新的《证券法》、《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详见《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二、其他事项说明
除《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所列明的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本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5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五十七条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 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行。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长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名 单,但不得多于拟选任董事的1.5倍,经董事会 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选举表决;监事会主席可以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 监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 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 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但 不得多于拟选任董事或监事的1.5倍,提名的候 选人必须具有法律和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在经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监 事会以提案的方式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 规、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候 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监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监事(不含由职工代表出任 的监事)候选人; (二)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由董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 于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大 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 会讨论,并应当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其中, 董事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应就候选人的任职资 质、专业经验、职业操守和兼职情况等事项向股东大会 提交专项说明; (三)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民主提名并由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 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
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人 数的比例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 事的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第一百〇六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 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 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有效地履行职责,其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 兼任独立董事。 第一百〇六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 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 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 人的影响。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 履行职责,其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 董事。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十五日。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应当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 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 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 士)。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〇五条所述的 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 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 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应当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 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 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本章程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所述的 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 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 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一百〇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 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〇五条所要求的独立 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一百〇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章程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所要求的独立 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 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〇九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 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 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 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 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 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 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 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本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本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 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4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 业;本条第二款第(六)项中的重大业务往来是 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本 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本条中“任 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他工作人员。 第一百〇九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本章程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前款第(六)项中的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 事项。本条中“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 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的方 法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的方法: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 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 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 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 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 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 应当按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 (五)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 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 予以披露。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 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 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 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 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 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该独立 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当自该独立董事 辞职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 (七)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 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 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 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 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及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 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 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公开声明。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 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前款的规定披 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料报 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 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 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 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五)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 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 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O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 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 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 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 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 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 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 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 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赋予独立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 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 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 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 票权; (六)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核查或者发 表专业意见;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 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同意。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应当由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讨论。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 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独 立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 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行使 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 本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 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七)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八)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十)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 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 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 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 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 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 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 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 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 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 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十一)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 金分红方案; (十二)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 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 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 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 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四)公司拟决定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的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 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一百一十三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 权,公司应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 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 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 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 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 分或需进一步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 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 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 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 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 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 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六)公司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一百一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新增本条,后续条目序号相应顺延。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一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新增本条,后续条目序号相应顺延。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 司应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 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 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 要的专业意见。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 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按法定的时间 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 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 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需进一步明确时,可联名书面 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 少保存十年。 (二)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 权。 (三)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 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 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 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 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五)公司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 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一百一十六条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 票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通讯或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可以免除本章程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事先通知的时限,但应确 保审议事项已以专人、特快专递或传真的方式送 达到每一位董事,并且每一位董事应当签署送达 回执。送达通知应当列明董事签署意见的方式和 时限,超出时限未按规定方式表明意见的董事视 为不同意审议事项。签字同意的董事人数如果已 经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且以专人、特快 专递或传真的方式送达公司,则该议案即成为公 司有效的董事会决议。为此目的,董事分别签署 同意意见的多份同一内容的议案可合并构成一个 有效的董事会决议,而无需另行由同意的董事在 同一文本上签署。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通讯或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 董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可以免除本章程错误!未 找到引用源。规定的事先通知的时限,但应确保审议事 项已以专人、特快专递或传真的方式送达到每一位董 事,并且每一位董事应当签署送达回执。送达通知应当 列明董事签署意见的方式和时限,超出时限未按规定方 式表明意见的董事视为不同意审议事项。签字同意的董 事人数如果已经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且以专 人、特快专递或传真的方式送达公司,则该议案即成为 公司有效的董事会决议。为此目的,董事分别签署同意 意见的多份同一内容的议案可合并构成一个有效的董事 会决议,而无需另行由同意的董事在同一文本上签署。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 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 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 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 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 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 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 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 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 士。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战略性的重大 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价;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 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 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四)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 (一)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 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 (三)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利润分配政策 …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拟定现金股利分配方案的,由股东大 会经普通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拟定 股票股利分配方案的,由股东大会经特别决议的 方式表决通过。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 股利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第一百七十七条 利润分配政策 …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拟定现金股利分配方案的,由股东大会经普 通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拟定股票股利分配 方案的,由股东大会经特别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公司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股利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独立发表 意见并公开披露。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错误!未找到引用 源。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第 (三)项、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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