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国武夷(000797):提起诉讼事项

原标题:中国武夷:关于提起诉讼事项的公告

[诉讼]中国武夷(000797):提起诉讼事项

证券代码:000797 证券简称:中国武夷 公告编号:2023-113 债券代码:149777 债券简称:22中武01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未开庭审理;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涉案的金额:55,314,355.58元(其中包含担保费、垫付款、
保底收益的补偿金额、亏损补足款、律师费合计53,948,730.38
元,利息及逾期损失暂计1,365,625.2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事项目前处于立
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
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武夷”或
“公司”或“原告”)因与福建复寅精准医学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福建复寅”或“被告”)发生合同纠纷向福建
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乐区法院”)提起
诉讼,案件第三人为福州复寅精准医学发展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福州复寅”或“第三人”)。

2023年11月8日,公司收到长乐区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
通知书》[(2023)闽0112民初7832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该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原告: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福建复寅精准医学发展有限公司
3.第三人:福州复寅精准医学发展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
31日期间的担保费3,117,531.9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 2022年第四季度的垫款
1,292,330.97元及利息暂计146,582.20元;
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1年度、2022年度含税保
底收益补偿1,360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暂计371,070.42元;
4.判令原告对被告持有第三人全部股权折价、拍卖或变
卖所得的价款在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权范围内享
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5.判令被告立即向第三人补足2021年度及2022年度的亏
损35,868,867.51元(不含税)及逾期付款损失暂计847,972.58
元;
6.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7万元;
7.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9年8月16日,中国武夷与福建复寅签订《福州复寅精
准医学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以下简称“股东合作
协议”)。该协议约定:
1.中国武夷持有福州复寅51%股权,福建复寅持有福州复
寅49%股权;
2.在对外融资过程中,一方或该方指定的关联方由于不
能对外部金融机构融资按其股权比例提供有效担保的,由另
一方为该方对外部金融机构提供相应股权比例的担保,不能
提供同比例担保的一方,应以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和债权
质押给另一方,另一方有权向该方就该项担保按担保金额的
1.5%收取担保费(担保费以货币形式支付);
3.福州复寅所需资金应优先由福州复寅通过自身融资方
式解决,若出现福州复寅自身无法解决的资金缺口时,双方
一致同意按股权比例为福州复寅提供股东借款。一方无法按
股权比例提供股东借款的,若另一方同意代为垫付该部分资
金缺口,则被垫付方须以其持有的福州复寅股权、债权质押
给垫付方,并做好工商质押登记,垫付股东借款按12%年利
率计息,垫资时间以一年为上限,本金及利息按实际垫付时
间计算以货币形式由被垫付方支付;
4.中国武夷直接投资的资本金5,100万元自合作项目正式
运营之日起至满十年,中国武夷享有的保底收益资本回报率
为年化10%,即每年510万元人民币(年化保底投资收益为税
后收益,且为单利,年化保底投资收益不包含未来投资收益),
该收益由福建复寅以其自身分配的收益以及债权、物权及持
有的福州复寅股权为中国武夷在福州复寅享有的年化10%收
益提供担保。若福州复寅项目年收益率超过10%时,双方按
股权比例进行分配。若中国武夷在福州复寅的年资本回报率
未能达到10%,福建复寅须向中国武夷支付保底收益缺口部
分至510万元整(为税后收入,税收由福建复寅负责缴纳)。

补偿金额须于每年6月30日前审计结束后一个月内由福建复
寅支付给中国武夷。

2019年9月6日,原告向第三人支付增资款5,100万元。

2019年11月8日,完成变更登记,原告登记为第三人的股东,
持有第三人51%股权。

2020年7月24日,福州福寅、中国武夷(共同借款人)与
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0,000万元,合同签订后,银
行已实际发放该笔借款。2020年8月3日,原告、被告、第三
人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因被告不能向金融机构
提供相应股权比例的担保,被告应就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49%部分,向原告按照年化利率1.5%的费率支付担保费用。

2020年10月20日,原告、被告签订《质押合同》,合同约定
被告将其持有第三人49%股权及派生股权和被告对第三人现
在及将来享有的债权质押给原告,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同日,原告与被告股东陈承家、林善华签订《质押协议》,
合同约定陈承家、林善华将其持有的被告100%股权及派生股
权和对被告现在及将来享有的债权质押给原告,于次日办理
了股权质押登记。被告支付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担保费,
但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担保费,被告截至起诉之日仍未支付。

2022年第四季度,第三人因日常经营需要缺乏资金,要
求原告和被告提供借款,被告申请原告垫付借款,并承诺将
于半年即2023年6月30日前归还,期间利息根据股东合作协议
约定即按12%年利率计息。12月21日,原告向第三人支付款
项1,292,330.97元,被告亦确认原告为其垫付了该笔款项。垫
付款项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如期还款。经原告催告后截至
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偿还原告代垫款项本息。

根据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福州复寅2021、2022年度
审计报告,福州复寅2021、2022年度的利润总额合计为
-35,868,867.51元。但被告并未按照股东合作协议的约定向原
告及第三人支付款项,即原告保底收益1,360万元(含税),
以及第三人的亏损补偿35,868,867.51元。

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担保费、垫付款本
息、保底收益的补偿金额,以及未向第三人补足2021、2022
年度的亏损,已经构成违约,应当立即向原告、第三人履行
股东合作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不包含本次中国武夷诉福建复寅合同纠纷案)尚未披
露的小额诉讼及仲裁共有41起,主要涉及合同纠纷、土地侵
害纠纷及劳动争议等,涉案总金额为1,810.66万元,占公司
2022年末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0.35%,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
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
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目前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
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闽0112民初7832号];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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